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七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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