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李志峰 律師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李志峰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