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96號原告 程寶萱 被告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軒 被告 陳威翰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9月16日寄存送達至原告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