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 陳江雪玉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律師被告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告融瑩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明陽 法定代理人 陳秀鸞
陳李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2萬9,00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8,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