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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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告銘騰科技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育憲 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晶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
414元(捌拾柒萬參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580元(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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