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原告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蔡亞玲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六之㈡之6(第22頁)所載「……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排出……」,應更正為「……確未見由其外側溝編號RD02雨水排放口流出……但因原告確實有從同一側溝之另一編號RD01雨水排放口排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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