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肆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應准原告之聲請,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