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58號聲請人 鄧國嚴 相對人 蘭賽云 代理人 施景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寧德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西元2004年9月30日結婚,後於西元2005年10月10日經大陸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05年12月27日確定,聲請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均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雙方未共同生活,無法建立夫妻感情,可依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本院予以准許。」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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