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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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於97年6月4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執減更己字第52號指揮入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有前開指揮書影本在卷可證,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法撤銷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