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聲請人 林秀玲 代理人 羅清輝 上聲請人林秀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林秀玲」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羅清輝」並不一致;依台端聲請狀所載,真正票據權利人係聲請人林秀玲,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相同之票據權利人「林秀玲」,並檢附付款銀行出具之書面更正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