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4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英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55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年度易字第3096號),且依卷內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英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英豪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63號、第3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⑴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
6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⑴⑵⑶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19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2年9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年9月又15日;⑷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經被告撤回上訴後確定,就⑷之罪與前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各經減刑為有期徒刑
9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⑸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7年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7年2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⑹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9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前述執行完畢之情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悛悔,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5月22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住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迨100年5月24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捷運亞東醫院站3號出口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100年9月15日準備程序中就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7日報告編號UL/2011/00000000號(檢體編號H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縣(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再被告有上述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多次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刑,猶不能戒斷毒癮而一再施用,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尚無直接侵害他人法益之情形,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