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崧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崧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崧糖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6月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12年3月2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3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2月,刑期變更為2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