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書賢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書賢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李書賢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