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5月17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受刑人張家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2、5至7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4、8、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12年5月1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2年7月14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同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7月6日112中分慧刑保112聲1328字第06473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131至138頁)可稽。是以,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附表:受刑人張家揚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29日109年3月30日至109年3月31日105年間某日至108年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92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63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612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6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612號109年度訴字第80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1月5日109年11月24日109年1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47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4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2號(編號3、4原判決定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間某日至108年1月26日109年9月9日109年2月25日採尿時起回溯1、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8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2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109年度簡字第2102號110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2月21日110年3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99號109年度簡字第2102號110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8日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2號(編號3、4原判決定有期徒刑4年6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30號(編號6、7原判決定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9年2月24日前2、3週某日至109年2月24日109年9月9日前某日至109年9月9日108年12月間某日至109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529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63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1號110年度訴字第398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1日111年1月12日111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1號110年度訴字第39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11日111年6月28日112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30號(編號6、7原判決定有期徒刑6月)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2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