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74號聲請人 林子馨 法定代理人 林鼎
游秀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天主教崇光學校財│彰化商業│104年9月25日│10,000元│KN0000000│││團法人新北市崇光│銀行北新││││││女子高級中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