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勞安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甲○○
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乙○○
丁○○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吳佳穎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