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8號原告 蔡錦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宗仁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汪宗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又被告於聲明異議時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0號民事判決,依該判決之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業已將「原告對被告關於違約金9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判決全部駁回確定,原告應於5日補正本件請求不受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拘束之依據,若未補正或所補正之內容於法無據,本院仍將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關於「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應裁定駁回」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