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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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謝明花
周于琳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被告 鄭建和 被告沅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榮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鄭建和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振謙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