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47號聲請人 方永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楊勝興 (聲請狀誤載為 楊順興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並未記載金額,依上開規定意旨,該本票應屬無效,是聲請人執此無效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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