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恊展選任辯護人謝依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