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唐明煌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