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逃亡事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且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10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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