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44號上訴人即附 蔡譯瑩 帶被上訴人
嚴麗鸞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雲文平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湧盛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余紅鋅
黃秀梅 林珮瑩 劉淑芬 陳麗慧 呂莊傳 王秋鶯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許作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 律師複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生源
侯幸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 李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