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劉方慈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