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誌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5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誌賢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在不詳處所」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在新竹地區之不詳處所」;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黃誌賢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46、51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誌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爭執,而
於網路上公然辱罵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貶損,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所犯情節、犯罪手段,兼衡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因告訴人與被告均無意願,迄今未能達成和解,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業務,自己做生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1頁)及告訴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564號被告黃誌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誌賢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8時15分許起至同日8時34分許止間,在不詳處所,以臉書社群網站暱稱「黃誌賢」名義,在 林仁國 臉書社群網站暱稱「林仁國」名義個人主頁之貼文,留言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以「畜生」辱罵林仁國,足以貶損林仁國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林仁國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誌賢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曾向我們公司批過貨,只是廠商關係,後來他用我們的公司圖片及地址經營生意,然後留自己的電話,但卻不接客人電話,客人有問題卻依地址到我們公司詢問,告訴人做很多事情都讓我們收尾云云。(二)告訴人林仁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三)告訴人提供之臉書截圖。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辱罵「畜生」之事實。
二、被告黃誌賢固以上開言詞置辯,然自被告於臉書留言內容之「對不起我不是罵你畜生,這樣對不起畜生,畜生對社會還有貢獻,你只會讓人擔心」等語,可知被告知悉辱罵他人「畜生」足以貶抑他人社會評價。又雙方雖有工作上之業務糾紛,然告訴人林仁國之商業行為與被告之辱罵行為間並無直接關聯,雙方之紛爭並不能成為被告辱罵告訴人之正當理由,被告顯係因其與告訴人間之長期紛爭致生不滿,始在告訴人之臉書個人主頁留下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以告訴人不如畜生之文義貶損告訴人名譽。被告所辯,委無足取,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至報告意旨認被告發布之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另涉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又按刑法之公然侮辱係指行為人於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下,以抽象之言行詈罵、嘲笑被害人,而使被害人感覺難堪之輕蔑行為,保護法益乃係被害人對外界褒貶喜怒哀樂反應之感情名譽;刑法之誹謗罪則指,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傳述足以詆毀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致影響社會眾人對被害人之人格評價,保護法益乃係社會一般人對被害人人格評價之外在名譽。而被告之留言中並未以具體之不實事項指摘告訴人,尚難認被告有何誹謗之犯行,是報告意旨容有誤會。惟前開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上開提起公訴之事實為同一社會事實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9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羽函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留言內容1林仁國40幾歲的人了,做事不敢承擔,整天讓家人擔心,整天做那種偷雞摸狗的行為,留點好名聲給人探聽好嗎,你的名聲都讓你在待不下去苗栗三灣跑到頭份,又跑到竹南。新豐。新竹。。再來你要跑到哪不是很有錢?怎麼會跟人家借那種2-3千?人家沒錢還要用人家的摩托車幫你借錢?你要人家探聽這個喔?你這種名聲說有人會因為你的名聲幫你借你20萬我笑笑2現在就只敢當鍵盤俠真的很可憐,到底誰躲著不清楚?到現在沒有一個朋友還有家人挺你,到底誰做人失敗阿?你不是做人可以探聽?怎麼會到現在一天到晚被打?你也很好笑我們都找不到你了怎麼打你想找你都找到你家人那了,到底是誰當鎖頭烏龜躲著不敢面對?還要家人不要相信別人?你說的話你家人都不信了?你還要外面的人怎麼信你?你做事光明磊落可以給人探聽那怎麼是你躲起來?你臉書跟賴po沒怎麼沒人支持你沒人挺你,替你媽為你難過,生個兒子大人大種了還要活得跟畜生一樣,不是被打就是被趕走讓人看不起,對不起我不是罵你畜生,這樣對不起畜生,畜生對社會還有貢獻,你只會讓人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