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投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顧惟傑 法定代理人 顧清仁 被告 林獻堂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柔 上列被告林獻堂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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