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文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麗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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