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六四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 陸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同意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若逾期未繳,則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利息。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至九十年十月一日止尚欠一萬五千四百元,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一份、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影本四份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林南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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