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交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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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交簡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竹交簡字第二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次酒後駕車影響社會安全非輕,及本案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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