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本院於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於同年十月三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一項之規定,爰聲請將具保人原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查被告之設籍地為桃園縣○○鄉○○村○○鄰○○○路」八德段六○五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紙在卷可參,然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之傳拘地址均為桃園縣○○鄉○○村○○鄰○○○路」八德段六○五號,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各乙紙在卷足憑,足見,聲請人似未對被告為合法傳喚及拘提處分,準此,被告是否業已逃匿,依卷內資料,尚難謂為無疑,是聲請人所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尚難謂為無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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