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本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十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仟捌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一百八十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貳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張淑芬~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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