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本院八十七年度再易字第六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張淑芬~B法官劉志卿~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