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被告甲○○住桃園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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