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57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未於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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