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7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