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訴訟代理人 陳顯冠 被告 曾灯賢 被告 陳壁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灯賢、陳壁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65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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