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德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科刑處罰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及本件施用毒品之地點係在家中,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自稱無業,家境勉持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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