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劉鴻銘 被告拜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