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元博 代理人 莊慎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竣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公司負責人此等賠償責任之成立,係以該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如公司僅發生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即難謂其負責人有何違背法令之行為,公司之債權人自不得據此為請求公司負責人賠償之依據。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廷公司)向其訂購食材積欠貨款,睿廷公司負責人即債務人張竣源明知睿廷公司財務狀況惡化,仍故意隱暪訛詐債權人與睿廷公司為商業交易行為,致債權人無法收取貨款而受有損害,債務人張竣源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就前述積欠貨款與睿廷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客戶銷貨單及對帳單等文件,僅能釋明睿廷公司與債權人成立買賣契約後,未能給付價金而有債務不履行情事,就債權人主張之債務人張竣源侵權行為事實則無法釋明,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張竣源並不因其為睿廷公司之負責人,即需與睿廷公司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是本件依債權人之聲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張竣源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