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壬○○
      癸○○
      丁○○
      乙○○
      己○○
      子○○
      辛○○
      戊○○
      甲○○
      庚○○
上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壬○○負擔新臺幣柒拾捌元,被告
癸○○負擔新臺幣貳拾柒元,被告丁○○負擔新臺幣壹佰零玖元
,被告乙○○負擔新臺幣玖拾貳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
零柒元,被告子○○負擔新臺幣柒拾肆元,被告辛○○負擔新臺
幣壹佰貳拾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柒拾貳元,被告甲○
○負擔新臺幣壹佰零參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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