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告 應玉芳 訴訟代理人 周志英 被告 蘇江宏
蘇丰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於起訴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3446號調解事件),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尚應補繳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