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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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 林俊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桂員 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