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劉哲睿律師被告丙○○
丁○○
(甲○○上三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丁○○、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丁○○、甲○○四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七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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