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限制出境。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等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甲○○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狀,其雖仍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但並非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爰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准予被告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停止羈押在案。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目的在防止被告逃亡,確保被告能於偵查、審判程序進行中到庭,以利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本院綜合考量全案情形,認被告甲○○除前提出保證金額五萬元外,尚有併以限制出境始能確保本件進行追訴、審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楊晴翔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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