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永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秀菊詹益雄洪詹意香詹彩香 、詹蘭香、 詹美惠詹麗敏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證明影本(即對 陳朝合 之本票、借據、契約書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陳朝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其住居所。
㈢被繼承人 詹德安 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併請更正相對人資料為繼承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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