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聲請人 張秀珍 上聲請人張秀珍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又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3年3月6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3年3月17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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