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420號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補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釋明聲請人與新樸股份有限公司(速博)之關係及依據,此項通知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