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施登煌 律師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95年1月12日下午3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