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80號原告 詹振德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當事人及其住居所地址(提出 鍾阿春 、 鍾阿蘭 、 鍾柳枝 、 鍾阿錦 、 鍾阿來 除戶或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
二、系爭土地最新之地籍圖謄本及現況照片。
三、補正被告當事人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