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艾凱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艾家莉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50,000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7建號建物於起訴時之現值,計算式:(70,000元/㎡×70㎡)+150,000元=5,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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